经初步查实,该纸厂属一私营业主利用原该县审批建设项目工业场地,建设的一个尚未命名的小型纸厂,无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纸厂已建成并投入试机生产。检查时,该纸厂生产线机械设备虽未运行,但厂房内堆存有一定数量生产原材料及产出的纸产品,且纸厂生产线烘干设备尚有余温;检查当时该纸厂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沉淀池内生产废水,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外排口排放废水进行了检测采样,并责令业主立即关闭排放闸阀,停止排放生产废水。
为有效制止纸厂违法生产排污行为继续,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基础上,依法对该纸厂主要生产机械和排污设施设备,予以就地查封(扣押)。经环保局案件调查确认,该纸厂业主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
该纸厂已被永善县人民政府在环保局查办处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作出关闭拆除并责令恢复场地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