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玺公司位于江苏省启东市,系一家造纸废渣污泥再生利用企业。2014年6月中旬至7月1日期间,永玺公司未依法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从上海市宝山区殷泰纸业有限公司先后运到造纸污泥4船,总计约1300吨,并堆放在自己公司的场地上。
启东市环保局认为永玺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存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8万元罚款。永玺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永玺公司辩称,案涉污泥为工业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合理利用,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永玺公司从上海市转移至江苏启东的约1300吨造纸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跨省转移。永玺公司在先后四次跨省市转移污泥过程中,均未依法办理转移固体废物的环保审批手续,有现场勘察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永玺公司利用造纸污泥作原料投入生产,是属于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只是属于合理利用,与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矛盾。且从上海殷泰纸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全厂固废产排情况表可以看出,案涉的污泥分类为一般固体废物,永玺公司称案涉污泥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对此难以支持。因此,启东环保局认定永玺公司未经审批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永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