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开天津市奥菲纸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印纸案件信息,详情如下: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奥菲纸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庞国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稽)质监罚字﹝2015﹞36号
案由:天津市奥菲纸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印纸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市奥菲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间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印纸。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产品;3、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