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早在2013年5月,北林区环保局对永安满族镇几家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家原名为永胜造纸厂的企业,负责人为王某,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早已过期,发现该企业存在营业执照过期、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的问题。北林区环境保护局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但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命令。随后,当地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断电。
2014年10月,永胜造纸厂负责人王某将企业转包给邵某。邵某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偷排污水。北林区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产,并告知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执行,届时如果再非法生产,将按新《环保法》严厉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予以拘留。
今年1月4日,群众又举报该企业依然在生产。1月6日22时,北林区环保局在北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配合下,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在非法生产,他们进行了现场取证。该企业承包人邵某及其爱人对非法生产情况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