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被告某卫生用品厂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包装、装潢近似的面巾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今年2月25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常熟市某卫生用品厂在生产、经营的纸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清风”牌“原木纯品”面巾抽纸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混淆与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包装、装潢近似的面巾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卫生用品厂辩称,自己的产品与原告所描述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不存在相似或近似之处,且外包装上以大比例图案标注了“天天好芯情”商标,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比原告生产、销售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面巾抽纸与被告生产、销售的“天天好芯情”牌“原木精品”面巾抽纸,均以米黄色为底色,均以黄色的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包装正面,均在包装正中央以正方形、深色圆木年轮为底色并分别配之以“原木纯品”和“原木精品”,均在包装右上角以圆圈囊括有“精选原生木浆”文字(原告的产品另有“100%”字样)。
上述包装中的相同点已构成高度近似,在客观上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即消费者极易对相关面巾纸的来源以及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与误认。其次,被告业主张某在工商部门的调查询问中,不但认可原、被告涉案产品的包装高度近似,也明确表达出诱导消费者混淆误认、误购的主观目的,并陈述使用涉案近似包装容易提高产品销量,在主观上属于恶意。
法院认为,被告某卫生用品厂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包装、装潢享有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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