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被告人屈某某、屈某生与他人一起承包了桂阳县龙潭造纸厂。后因效益不好,合伙人相继退出,2008年冰灾之这家造纸厂处于关闭状态。2009年五云观居委会将该厂承包给了王某秀经营,王某秀断断续续经营到年底,2010年初该厂被关闭。
2011年上半年,屈某某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政策,于是找到其亲戚陈某,要陈某利用人际关系把原本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桂阳县龙潭造纸厂向上申报,以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陈某见有利可图就答应了。其后陈某和屈某某找到屈某生,要屈某生以桂阳县龙潭造纸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出具委托书给陈某,委托陈某经办此事,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屈某生五万元好处费,屈某生见有好处也答应了。
2011年5月份,屈某某、陈某从王某处去拿永怡造纸厂国家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作为样本,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是想去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将永怡造纸厂的资料提供给了屈某某和陈某。然后陈某通过刻假公章等手段,伪造了桂阳县龙潭造纸厂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虚假资料一套,其中该厂2008年的卫生许可证、桂阳县龙潭造纸厂购买设备款的收款收据是王某经手伪造的。申报材料伪造好后,由陈某将该虚假资料呈报给桂阳县经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陈某与桂阳县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协调,使得桂阳县龙潭造纸厂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成功,共获得奖励资金130万元。陈某将130万元奖励资金扣除所有开支后,分给屈某某23万元,分给王某20万元,分给屈某生3万元,其余自己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