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从湖北省物价局获悉,该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对湖北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上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规定。目前,全国已有10余省市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
【免责声明】
1、纸引未来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平台网站立场无关。
2、纸引未来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
3、如有侵权请直接与作者联系或书面发函至本公司转达,及时给予删除等处理。
- 下一篇:达成包装度过致命危机 跻身全国50强
- 上一篇:黑龙江庆安:秸秆造出环保纸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