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我国印刷业在“十三五”时期向“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机关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宏观引导,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推动印刷产业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年度核验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掌握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有关情况;加快试点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强企业自律,改革完善印刷监管模式;贯彻落实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能进能退”原则,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工作范围
(一)参加年度核验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的单位是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二)广东省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试点将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改为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没有年度核验的地区要尽快试点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三)参加年度考核的示范企业是经总局评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监督。
(五)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基本情况集中进行汇总调查。
三、核验程序
(一)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同时填写《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所负责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作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四)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2017年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7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附件4)、《2017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附件5)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四、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实施智能印刷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核验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二)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四)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五)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特别是绿色印刷产品是否达到绿色印刷行业标准。
(六)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准予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报告公示试点
(一)设计年度报告内容。
根据去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试点地区要认真设计年度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以年度核验内容为基础,在共享工商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基础上,突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的重点和特色,以满足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报告公示制度。
试点地区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征求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印刷企业意见,研究确定将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报告数据整理、汇总和发布机制。
(三)完善报告公示平台。
试点地区应当具备年度报告公示网络信息平台,可对现有的年度核验平台升级,也可建设新的平台。要合理设计平台操作层级和管理权限,搭建看得懂、填得快、用得好的平台,要建立用户反馈渠道,及时对平台升级改进。
(四)落实抽查处罚办法。
试点地区要落实对企业报告内容的检查和对违规报告企业的处理职责。要组织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予以处罚,还要协调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五)总结报告实施经验。
试点地区要在今年的报告公示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过程、印刷企业的反映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向全国推广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逐步推广实施。
八、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
(一)年度总结。示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及奖惩情况;2016年度经营情况(资产总额、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研发投入、上缴税收、利润、持有专利数、职工数量等);创新研发工作及绿色印刷实施情况;获得政府扶持情况等。
(二)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示范企业提交的年度总结进行书面考核,并对示范企业逐家上门现场考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示范企业各项基本条件;主营业务是否为印刷经营;企业在转型升级、融合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三)综合评定。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的结果,明确提出保留或撤销的最终评定意见。
(四)提交报告。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考核工作情况、示范企业评定意见、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并连《2017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表》(附件6)一起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九、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将其纳入到加强监管和推动发展的工作重点,增加工作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各地要对本辖区的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要确保数据真实、结论合理、上报及时。各地要将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可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地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推进试点工作。
(二)统筹推进,把握工作重点。
各地要统筹安排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和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及时、有序的推进。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将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全面掌握印刷企业基本信息,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对出版物印刷企业、监管重点地区、监管重点企业的核验;二是将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作为创新监管模式的突破口,重点做好配套管理措施的制定和报告公示平台的建设;三是做好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和上市印刷企业摸底,掌握本地印刷业集约发展的情况;四是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管理;五是掌握企业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推进数字印刷和智能制造的有关情况;六是做好对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有关情况的调查,及时掌握产业融合发展新动态。
(三)严格时限,按时报送材料。
各印刷企业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同时将年度总结报送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或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总结、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考核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2017年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2017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2017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2017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表》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和试点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当地数字印刷发展的情况;6.当地印刷园区发展的情况;7.分析主要经济指标变化原因;8.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9.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情况;10.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在开展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个别省份按地方有关规定,2017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也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以上表格。
附件:1.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
3.2017年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4.2017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
5.2017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
6.2017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联系人:张迁平,路洲
电话:010-83138525,83138698
传真:010-83138467
电子信箱:ysfz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