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行业发展相对较成熟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土壤修复行业总产值在行业起步和高峰阶段占GDP的比重分别为0.1%和0.5%左右,在不考虑GDP增速的情况下,假设以2015年我国GDP总量为63.6万亿作为基准,则在行业起步和高峰阶段,理论上土壤修复的全国产值分别可达600亿元/年和3000亿元/年。
美国:
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
规定责任主体对于土壤治理费用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且责任具有溯及力。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排放了危险物质,不论有无过失、不论是否符合标准,都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即对于多个责任主体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可向任何一个主体追偿全部治理费用。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修复资金由联邦“超级基金”或州一级政府来承担。后来,为了促进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的开发,美国提出了“棕地开发”的土壤环境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为受到污染而没能得到有效开发的土地提供各种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进行土壤修复和土地开发。美国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对“棕地开发”的大力支持使得美国修复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
英国:
污染者付费
污染地块修复费用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染者承担,在污染者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修复费用由纳税人承担。除政府用税收承担土壤修复成本外,地方授权机构和英国环境署还会获得其他资助,用于土壤调查和污染修复。在加大财政对土壤污染防治投入的同时,英国政府也重视借助市场机制修复污染土地。由于土地污染信息公开,许多土地所有者或开发商自愿修复污染土地,使其达到土地质量标准,以增加地块的市场价值。英国政府采取补贴等措施鼓励农民进行土地环境保护。
德国:
谁污染、谁付费
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对于无主土地,先由政府垫钱修复,然后调查污染到底是由谁造成的,最终确定由谁来进行治理或者支付费用。如果污染企业无力治理,即使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仍要承担10%的费用,其余90%的费用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只有少数企业获得政府资助。针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环境问题,德国联邦政府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门从事矿山恢复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按照联邦政府75%、州政府25%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