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生态设计问题。生态设计是指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原料选择、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消费、回收及处理等各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少用甚至不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同时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研究表明,工业品80%的资源消耗及环境影响取决于设计阶段。
国外在生态设计立法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尝试,其中欧盟最具代表性。2005年欧盟发布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提出系统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方案。2009年欧盟发布经修订的《用能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将生态设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间接用能产品。依据修订后的指令,产品设计不仅要满足能耗、水耗等特定环保限额,而且要从整体上提升环保性能。为落实指令要求,成员国需要指定管理机构,并出台配套措施。一旦发现企业产品设计不符合规定,成员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产品生产者予以改正。
当前,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生态设计在工业领域的应用。
《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涉及生态设计的内容。为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相继相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设计的政策。
虽然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对我国生态设计工作有积极推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生态设计经验不足,相关措施尤其是作为政策制定依据的相关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一是立法分散。我国生态设计立法实践起步较早,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随后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有涉及生态设计的规定。由于生态设计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复杂、流程烦琐,而现行法律规定分散且条款数量有限,法律指引效果不佳。
二是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立法关于生态设计的规定多属软性引导,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对于方案设计标准、设计程序、实施中如何监督等关键问题,却缺少相关法规文件及配套制度,法律规定难以有效实施。
三是缺少奖惩机制。生态设计在提升产品环保性能的同时,也会增加企业成本。一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会主动为之,而大多数企业并不会太主动,需要适当引导。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符合规定的生产者可以获得何种激励,也未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将遭受何种惩罚,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主动进行生态设计的意愿不强。
为推进我国生态设计工作,确保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出台专门立法。建议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出台的生态设计政策为基础,结合生态设计试点情况,尽早出台一部对生态设计进行全流程规范的专门性立法,引导生产者改变设计理念。二是完善配套措施。考虑到立法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在专门性立法出台前,可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现行立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细则等,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使生态设计的立法推进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经济激励。建议在制定或修订与生态设计相关的立法时,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则,对于积极从事生态设计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资金奖励或政策支持,激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生态设计工作;对于违法企业,应给予严惩,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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