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由中组部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见8月19日《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新环保法体现了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增设了连带责任等措施,为构建反制生态环境损害社会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要达到“不失职、不渎职”,仍需要问责机制跟进。《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是治理污染的顶层创新。
为党政主要领导明列“责任清单”,便于对单认领。《办法》尽管字数不多,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明确底线,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责任情形、追责形式、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追究制等规定,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问责到位”的原则。这是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新环保法的具体化。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这无疑是为党政双主职高悬利剑,以后遇追究找人代过怕是没那么容易了。
“一票否决”是撒手锏。《办法》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这样的“一票否决”,等于点住了官员的大穴,使对环境质量负责由虚变实。
管环境重在管政府,管政府重在管“一把手”。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约束企业行为,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行为。美国1969年出台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化解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以往我国虽有生态环境破坏追责之说,但由于受追的多半不是拍板者,而是执行者,遂使追责成为虚晃一枪。
近年发生的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贺江水体污染事件、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等,被问责官员多为政府职能部门官员,所涉党委主要领导并未被问责。不追责就难以培养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不仅体现“权责对等”,也使追责效益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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