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今年起实施后,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来迎来首次大规模修订。
本月,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月底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订草案共九章143条,包括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的措施、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公 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主要部分。对实施分区管理、持证排污、加强水地下水保护、加大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地方治水党政同责等方面都有创新的规定。
设地下水保护等八大预防性规定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后,在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 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环保部编写修订草案的专家表示,这是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的主要原因。
“治水效果怎么样,以环境改善情况说了算,而不是做了多少工程说了算。”专家介绍,与“十三五”时期我国环保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相一致,修订 草案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已有的研究实践成果,修订草案提出国家 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参与修订草案编写的专家表示。
“从2013国家‘气十条’颁布开始,推行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成为各地环保工作的共识。此外,以往治水多以流域为单元,修订草案实施的分区管理其实也 借鉴了一些地区精细化治水的先行经验。如广东《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就强调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有环保系 统的专家如是说。
修订草案还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以下八个方面预防性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二是 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三是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四是建立重污染企业退 出机制。五是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六是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七是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 境保护要求。八是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 施”和第五章“重要功能水体保护”。
在以往被忽视的地下水污染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 合开采。对可能影响地下水质量的化学工业等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防止地 下水污染。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地下水排放废水和污水等。
超标排放罚款10万元以上
在新《环境保护法》里新设的按日计罚,此次也写进修订草案中,并明确了超标排放、超排污许可证限值排放、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违法建设等三种可以处按日计罚的情形。
此外,“以前超标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费两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这次修订就规定了只要超标排放,就处罚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罚款。若仍 不改正的,则会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业关闭措施。这样的规定改变了以前‘要不然罚得很少,要不然罚得很多’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修订草案还规 定对未批先建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除了对污染主体加大处罚,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如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在第四条“政 府责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首次把规范党政负责人的条款纳入环境法律修订草案,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前新《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规定把地方党委负责人纳入责任范围。这一规定是这次修订草案比较大的创新。”王灿发表示,在过去法律中也基本没有这样规定过。
修订草案还结合近年环境治理市场的创新实践,增加绿色信贷、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水生态环境补偿等经济手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