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德国学术作家马丁·沃格尔(MartinVogel)就文字版权管理协会将复印机费和图书馆版权费所得按照现有比例分给作者和出版社的办法提起诉讼。目前德国的通行惯例是,版权管理机构将这部分收入按学术和科技类图书(分别给出版社和作家)五五分成、文学和虚构类图书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分配。今年5月初,德国联邦法院判定沃格尔胜诉,并裁定文字版权管理协会将部分收入支付给出版社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这类收入应该只归版权所有者享有。
具体来说,这些收入主要来自作品出版以后的使用费,例如图书馆借出图书、复印店复印图书以及文字作品被引用到新闻评论或课本中所产生的使用费等。德国还向使用者征收“复印机费”,由文字版权管理协会代为管理。这种按年收费的收入,有一部分将在次年交给作者和出版社,作为版权所有人的作品因为被影印而损失销售收入的补偿金。其余收入用于内部管理以及为作者提供诸如社会保险、援助基金,为作者和出版商及其遗属提供帮助等方面。针对图书馆的图书借阅也有相应的缴费。因为无法将所有图书馆全部的图书外借情况一一登记,所以不同图书馆的缴费标准是通过随机取样的方式来确定的。
出版社面临巨额还款压力
对于很多出版社来说,最大的问题不是未来收入的减少,而是必须将2012年以来的所有相关收入返还给作家。
在诉讼刚开始的时候,德国文字版权管理协会曾指出这一潜在的财务风险,德国很多出版社也相应提高了准备金。但是,这一判决对很多出版社来说仍然是一场灾难。
如著名的小型出版社罪犯出版社(Verbrecher-Verlag)社长约尔克·桑德梅尔(J?rgSundermeier)在一次采访中提到,该社面临的还款金额达2.5万欧元,大型出版社所面临的还款金额甚至会高达7位数。
德国书商协会法律部副主任杰西卡·赛尔(JessicaS?nger)在近日接受《出版瞭望》网站采访时透露,德国出版社将面临总计3亿欧元的返还金。而小型出版社所占的返还金比例甚至会比大型出版社还高,因为前者往往比较依赖这种额外收入。而那些与较不出名的作家合作的出版社会因此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该判决对学术类出版社的影响更加强烈。如上文提到,学术类出版社和作者从版权管理组织得到的版权费收入按照五五分成,而且这类图书被复印和外借的次数也更多。各出版社可能在今年秋天就要返还这部分收入,到时一些出版社很有可能会破产,或遇到财务困境。
在德国10多家版权管理协会中,受此裁决影响的组织有4家,包括文字版权管理协会(VGWort)、艺术家版权管理协会(VGBildKunst)、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和音乐版权管理协会(VGMusikedition)。
文字版权管理协会成立于1958年2月,是一家非盈利机构。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该协会2014年的总收入为1.44亿欧元,在2014年该协会将2013年收入中的近1.06亿欧元交给了作者和出版社。该协会管理40万名作者和超过1.2万家出版社的相关版权事宜。协会的主要收入来自所谓版权二次使用的收费。
来自作家的两种声音
这一裁决不仅让出版社感到了危机,还遭到一些作者的公开反对,有作家提出,沃特尔的提议会将德出版业拖入泥潭。
作家卡伦·克勒(KarenK?hler)在《时代》周报上发表了一封致马丁·沃格尔的公开信。信中责问沃格尔:“您是否真的知道自己的诉求是什么,您是否会因自己获得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却使德国出版界陷入覆灭的灾难而真的开心?”版权使用费的收入对出版社来说至关重要。由此可以预计,将来出版社在选题中将更加侧重销售额、轻消费和盈利点。然而图书在德国是被法律所明确界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商品,这一属性也是德国实行图书定价制的基础。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如果没有出版社,那么也就没有所谓的二次使用版权所得来的费用收入,作者也就得不到这部分收入。因为被复制和借用的是成品图书,而不是作者的手稿。从这个角度来看,所有的作者和出版社其实都是同一个战壕的。
那么,马丁·沃格尔只是个单枪匹马的斗士吗?当然不是。一个由70多位作家组成的小组,其中不乏丹尼尔·凯尔曼(DanielKehlmann)、纳维德·凯尔曼尼(NavidKermani)和安德里亚斯·埃斯克巴赫(AndreasEschbach)等著名作家,也发表公开信支持马丁·沃格尔。公开信的标题是:版权使用费属于作者!信中提到,德国作家的平均年收入是19061欧元,仅仅相当于一个清洁女工的收入,就连畅销书作者有时都难以靠写作维持生计。信中还强调指出,如果出版社需要获得扶持,应该使用其他的办法。
女作家汤雅·迪克尔斯(TanjaDückers)就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支持小型出版社的发展吗?比如通过税收优惠或者办公场所租赁优惠的措施,而不是依靠作家这点少得可怜的版权使用费,且作家作为分散的个体在争取利益方面比出版社要困难得多。”许多作家不仅支持马丁·沃格尔的立场,甚至为他挑起这场法律纠纷而感到欣慰。
民事个案OR原则性问题
是否应设定出版社特有的“功劳保护权”,来保护出版商的权益?如果出版商脱离与版权所有者的合作,后果将如何?这一国家层面的判例是否会对整个欧洲产生影响?私人复制及二次使用费到底能否剥离出版商获得补偿的权利?
负责审判的法官也在自问:“如果出版社因此脱离和某些版权所有者的合作,那么这个判决对版权所有者的好处是什么?”德国政界也明确表态,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各版权管理组织虽然运转良好,但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也许定义一种出版商特有的“功劳保护权”(“Leistungsschutzrecht”),有可能改变这一状况。但迄今为止,不管是德国还是整个欧洲的版权法都没有对这一权利作出认定。其实德国的出版商和书商协会也并不怎么看好这一权利。
据德国书商协会法律部主任克里斯蒂安·斯潘(ChristianSprang)称,业界曾多次讨论出版人的这种专属权利,但是每次都被驳倒。原因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客体作为出版社受到保护的载体。图书已经作为作者版权的载体,如果改变这一现状,要么会削弱作者的地位,要么只能赋予出版社一个非常弱而且可执行性很差的权利。至于出版社在市场营销、运营或者物流方面的投资,都不能作为出版人权益的恰当载体。
此外,这也是整个欧洲面临的问题。在欧盟范围内,不仅国家层面的判例很重要,整个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层面的判例也很重要。比利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Reprobel与德国的文字版权管理协会类似,都是负责向图书版权再次使用或图书馆出借书收取版权费用的组织。2015年11月惠普比利时公司诉Reprobel一案的判决被德国法院在判决这一版权案时所借鉴,并对德国的判决产生了影响。
作为最后的努力,本案败诉的德国出版社正寻求在德国书商协会的支持下进行宪法申诉。由此,关注的焦点不再是民事个案,而是一个原则性问题,即是否可以在私人复制及版权再次使用时剥离出版社获得补偿金的权利。
但即使这一宪法申诉最终获得成功,出版社仍然有一段退还版权补偿金的艰难岁月摆在面前。申诉过程有可能会持续数年。一个本该是书业内部的话题已经演变成了大众媒体的公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