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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施行新规 森林保护不能越“红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创设了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林地分级保护制度、征收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和占补平衡等制度。下一步,我市将严格按照规定贯彻执行,并开展宣传活动,让市民进一步了解《条例》。

  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省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了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同时,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依法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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