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进口无涂层纸作出反倾销终裁,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无涂层纸作出反补贴终裁。
2016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进口无涂层纸作出反倾销终裁,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无涂层纸作出反补贴终裁。
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裁决如下:绿点全球贸易公司
(GreenpointGlobalTrading(MacaoCommercialOffshore)Ltd)和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AsiaSymbol(Guangdong)PaperCo.,Ltd)的倾销幅度为84.05%;中国普遍的倾销幅度为149.00%。另一方面,亚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SymbolCompanies)的补贴率为7.2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SunPaperCompanies)和芬欧汇川集团(UPM)的补贴率为176.75%;中国普遍的补贴率为7.23%。
2015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无涂层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56.1000、4802.56.2000、4802.56.3000等。
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的未涂布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6年1月15日,应巴基斯坦BullehShahPackagingPvt.Ltd.的申请,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日本和泰国的未涂布书写纸和印刷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5510、4802.5600、4802.5700、4802.6100、4802.6200。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巴基斯坦曾于2009年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单面涂层纸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作出终裁:由于伊斯兰堡高等法院认为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于2009年9月签署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单面涂层纸板进行反倾销立案的委员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只有2名委员签署了立案通知,而不是规定的3名委员),并于2011年5月23日发布裁决废除上述立案及其初裁,因此决定重新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单面涂层纸板进行反倾销立案。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单面涂层纸板重启反倾销调查;2012年12月27日,巴基斯坦作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单面涂层纸板自2012年12月27日起正式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15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巴基斯坦上诉法庭于2014年7月25日就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单面涂层纸板反倾销案裁决发回重审,巴基斯坦国际贸易委员会据此要求申诉方提供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有关涉案产品的倾销信息以及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对国内产业损害的信息,然而申诉方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重申在新调查中应使用原审调查中的信息,且不改变调查期。巴基斯坦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单面涂层纸板的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