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二、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宁波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和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保厅、宁波市环保局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明显改善。
——至2016年底,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30%,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7年底,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80%,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包装印刷行业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完善的包装印刷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三、整治要求
1、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全面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水、清洗剂等低VOC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UV)光固化油墨。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2、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该物料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其他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稀释剂等调配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即用状态下溶剂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业应采用中央供墨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所有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涂墨、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胶水)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使用自动油墨刮平机、自动洗胶布装置。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的预涂膜覆膜技术,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3、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和包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墨废气,上光废气,涂胶废气及各过程烘干废气。
(2)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
(3)涂墨、上光、涂胶等生产设备应密闭,密闭间应维持微负压,优先采用生产线/设备整体密闭和换风废气收集系统。
(4)印刷和包装企业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85%。
(5)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4、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墨、上光、涂胶及各过程烘干废气等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过程原则上应安装吸附浓缩冷凝回收等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3)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油/气为燃料的烘干供热设备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调配、涂墨、上光、涂胶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也可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9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5、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需开展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测,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一次/半年,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1次/年。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