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83号
惠州市明丰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纸款9602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30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纸款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8日为10744.64元),纸款及违约金合计20346.64元;3.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