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环保失信行为
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等14种行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等。
同时,备忘录规定,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一年后可更新失信记录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称,对于环保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要通过部门联合约束,但是也鼓励企业积极整改,如果企业一时被纳入失信的范围,实施惩戒后,进行了整改,也会对联合惩戒备忘录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一段时间内可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