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排闽江,躲避执法检查,实行“游击战”——福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湖光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湖光纸业)违法排污案遭环保部通报。
4月8日上午,环保部向媒体通报了今年2月《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各地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情况,对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地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查环境违法案件表示肯定,并将湖光纸业违法排污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进行通报。
2016年1月18日,福建省环保厅执法人员会同南平市延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樟湖镇湖光纸业有限公司,发现企业未生产,但有生产的明显痕迹,且厂区露天堆放着大量己沤好的竹浆。执法人员在周边排查时发现,有深色液体流经无防渗的土沟后排入闽江,经检测呈强碱性,而源头正是该企业货厢中隐藏储罐进行沤浆生产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废液。
经执法人员采样监测,排放废液的pH值为13.9,为危险废物。按“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环保部通报称,企业为躲避打击,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化学制浆转移至移动车辆上进行竹子沤浆生产,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迅速转移,实行游击战。依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湖光纸业沤浆废液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土沟外排,可认定为“私设暗管偷排”,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也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
此外,湖光纸业通过移送车辆进行沤浆并直排废液,逃避环保监管,明显属主观故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目前,延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延平区公安局侦办。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延平区环保局按程序对该企业的沤浆厂房实施查封。
湖光纸业违法排污案为2月份《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今年2月份,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9件,罚款数额达2669.7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7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8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76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76件。与1月份情况相比,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6%,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12%,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13%,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107%,适用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下降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