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路勇(化名)在我市某商厦购买了橄榄油22瓶,支付4149元。他所购买的橄榄油瓶子外包装标有:特级冷压初榨橄榄油,品牌名称,营养成分表(每1000ml含量)、希腊原装100%纯天然,生产/保质期见喷码等。路勇认为该商厦销售的橄榄油无配料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商厦为被告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厦退货并给予10倍赔偿金。
商厦认为涉案产品符合标准,依法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经营的证件,以及代理商的国外授权书、进口报关单、出入境检查检疫证书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路勇从商厦处购买的橄榄油外包装标识部分标有营养成分等内容,是否标识配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商厦经销的橄榄油为原装进口100%天然产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或被告明知为不合格产品而进行销售,并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在食用被告销售的橄榄油后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退货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2黑木耳一定要标注营养标签吗?
2014年7月,杨佳(化名)在市中区某超市购买了15袋“200克袋装某牌黑木耳”,货款合计402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包装食品,都必须标注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能量等,同时,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后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杨佳认为,他购买的15袋黑木耳外包装上均未标注营养标签,不符合以上食品安全标准,遂以超市为被告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货被给予10倍赔偿金。
超市认为,国家卫计委于2012年7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过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问答,该问答明确表示木耳作为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食品,属于生鲜食品。由于该类产品营养素含量波动大,因此在营养标签标准中被认定为是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因此,其销售的木耳外包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佳在超市购买商品,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国家卫计委关于在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问答中明确表示,木耳属于豁免强制标注营样标签的生鲜类食品。该问答出自国家卫计委的官方网站,系国家卫计委对其制定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解答。因此,木耳应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定义的生鲜类食品,属于豁免强制标准营养标签的食品。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法官提醒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一些情形,比如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不符合商品标准等,这些都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多加注意,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与商品相关的详细情况;同时,要保留好各种凭证,以便在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被经营者侵犯,最好在起诉前审慎咨询法律人士,确定自
己是否有合理的诉权。理性维权,才能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