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起,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及董某和吴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伪造“口子窖”、“口子”等多种商标标识的模板,并大量生产和销售印有上述三家公司注册商标的酒盒、酒箱、礼品袋等。期间,董某和吴某销售给胡某印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五年口子窖酒外包装、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外包装等共计注册商标标识70500件。至2014年9月25日,来安县公安局在滁州市九洲印刷公司查获印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皮、酒盒、外包装箱、二维码标识,共计注册商标标识2495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