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组织员工学习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推动新三板与创业板转板试点”。据上述权威人士介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创业板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专门接纳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此种方式实施的前提是降低财务指标等发行条件,即IPO方式;二是转板企业不通过发行,只通过交易所之间转板,即在新三板通过定增和交易,股权分散程度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实现转板。但需要提醒的是,二者的区别是IPO条件与上市条件的区别。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深交所提出的转板方式是设立单独层次,降低IPO条件,吸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但目前对于挂牌企业标准、转板条件、转板程度等均未有定论。”
“两大行业企业转板创业板是试点创新。”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清荣律师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需要对现行《证券法》中的相关限制做出修订,比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条款。
“实际上,在中国,股份公司公开发行与上市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新三板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到创业板上市,必须跨越一个前置条件,即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邱清荣解释,新三板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