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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者应负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导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
  
  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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