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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福建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成为全国第十五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福建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一、 福建VOCs收费行业

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 福建VOCs收费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负担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再正式核定征收标准。

三、 福建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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