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必标项目包括两类。一类是所有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一类是对特殊类型的农作物种子所规定的特别要求标注的项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所有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包括以下7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下列特殊类型的农作物种子,作出了特别规定:(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如何从印刷标签上迅速辨假劣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种子标签是此种子区别于彼种子的标志性图案及文字,其基本功能应该是标识,具有外在的直观性和易识别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对种子标签制作提出了下列统一要求:
标注项目应当齐全,内容清晰。不论是标注在外包装物上,还是在散装种子的非固定标签上,标注项目齐全是基本要求。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标签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
当前,在种子市场上标签违法行为主要分无种子标签、种子标签标注项目不全以及标签不真实等类型。
关于无种子标签的认定。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中,如果发现包装种子最小包装物无标签,或者将“标签”整捆放在大包装袋内而不粘贴在包装物表面,或者标签标注内容缺少品种名称,均应认定为无种子标签;对于销售不能包装的种子,不向购买者提供单独文字说明材料的,也应认定为无种子标签。
关于种子标签标注项目不全的认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必标项目包括两类。一类是所有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一类是对特殊类型的农作物种子所规定的特别要求标注的项目。所有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为7项,必须全面标注。特殊类型的农作物种子所规定的特别要求标注的项目,是针对于特殊情况而要求必须标注的项目,大约有6项,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标注。凡应标项目而未标注的,即可认定为标注项目不全。
不真实标签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即是不真实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