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如果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服装、鞋帽、玩具等商标标识被摘、被剪,商品受污、受损;电子电器类进行了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等则会被视为商品不完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同时明确,对于部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按照《办法》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