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方面,司法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惩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方面,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