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排放物浓度 可减免30%或50%征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介绍修改情况时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据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在法案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十倍为限。
减排50% 可减征50%环保税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
李飞表示,考虑到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所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
因此在二审稿中,相应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