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1.2元。为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现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此外,VOCs排污费征收的试点范围、核算办法、污染当量值、征收权限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关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