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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日前,国际节能环保网从河北邯郸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邯郸将对全市工业企业重点行业、餐饮服务、油品储运和销售、汽修喷涂、服装干洗等行业开展VOCs废气治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相关控制标准要求,确保VOCs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大力提升VOCS排放监测监管能力,实现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气领办〔2016〕27号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邯郸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邯郸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等要求,为大力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推进全市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美丽邯郸、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务求实效原则,以重点行业、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工业企业VOCs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治理,油气回收监管,汽修行业整治,强化其他生活源管理,多措并举,攻坚克难,有效防治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工业企业重点行业、餐饮服务、油品储运和销售、汽修喷涂、服装干洗等行业开展VOCs废气治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相关控制标准要求,确保VOCs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大力提升VOCS排放监测监管能力,实现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企业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     对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全市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等11个重点行业要全面完成VOCs排放达标治理,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挥发性有机物产生节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以上重点企业     (二)汽车修理业VOCs治理工程。     对全市有喷涂与补漆工序的汽车销售(4s店)和维修单位,全面开展VOCs综合整治。原辅材料应选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材料并密封储存。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并对废气进行集中处理,VOCs排放浓度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相关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监管,在全市范围内严格禁止露天喷涂作业,对制作防盗门、窗等有喷涂工艺的门市,也要按照汽车修理业治理要求开展治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     (三)餐饮服务业VOCs治理工程。     对市和各县(市、区)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现场监管,定期巡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     (四)油品储运和销售VOCs治理工程。     进一步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开展专项检查,对油气回收装置环保指标进行抽测,对监测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要建立健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长效监管制度,落实台账式管理,定期抽查,确保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规范使用,无油气恶意排放现象。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     (五)服装干洗业VOCs治理工程。     全面推进干洗经营单位(包括干洗店和宾馆、酒店等内设干洗项目的洗衣房)VOCs污染控制。切实贯彻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要求,2007年7月1日以后新建或改建、扩建干洗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其他干洗经营单位要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干洗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并做好检查记录。干洗剂及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应密封存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     四、时间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7月31日)     组织召开动员会议,下发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全市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务于7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大气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VOCs重点行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定标准和要求,根据行业性质、规模、工艺特点和污染现状,选取先进的治理技术,从生产工艺的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治理,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区域工作方案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污染治理。要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治理进展情况,督导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各县(市、区)每周一将上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1日)     企业治理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尽快发挥治理成效。     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VOCs排放企业、单位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市大气办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VOCs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起)     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本次专项行动,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精心安排部署,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强调度督导。要加强VOCs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强化调度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周要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市大气办定期研究解决,并组织对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加压促动,确保时间进度。     (三)强化执法和服务。要加强对VOCs重点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增加现场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VOCs治理或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单位及经营场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强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维及排放监测等环保服务。     (四)严格考核奖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完成情况作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体系,年底严格兑现奖惩。对完成治理任务较快且通过验收的治理项目,市将适度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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