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环保攻坚各督察组:
受污染传输及本地污染持续累积影响,自2016年11月12日13时起,我市空气质量持续达重度污染,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局联合研判,重度污染仍将持续。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88号)、《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漯办﹝2016﹞3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2日23时起,启动漯河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具体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市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加强扬尘污染管控。
①严控施工扬尘污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委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落实渣土车、散装物料车暂停运输。
确需施工的重大民生和抢险工程,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②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委、市林园局、市交通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管控区内道路机扫、洒水(喷雾)频次,确保机扫频次每天不低于4次(夜间不少于1次),洒水(喷雾)频次每天不低于6次。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75%,减少洒水(喷雾)频次,加大湿扫频次。
③严控焚烧秸秆、垃圾烟尘污染。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要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力度,确保不发生焚烧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焚烧垃圾杂物。
2. 加强机动车管控
市公安局要增加警力,疏通交通,防止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要严格黄标车、老旧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机动车禁行管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要增设卡点,在城市建成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卡口,拦堵过境大型货运机动车,查处尾气超标车辆,24小时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农用车在城区行驶。
3. 加强重点企业减排管控
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管控区内20蒸吨/时及20蒸吨/时以下未完成烟气脱硫、脱硝改造的燃煤锅炉暂停使用。
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委负责落实高架源停产限产措施(详见附件)及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要对重点工业企业24小时驻厂监督,督促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加大晨查夜查力度,严厉打击偷排超排行为。
二、强化督导和调度
市环保攻坚各督察组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要下达督办单,限期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也要加强本辖区、本系统的督导检查,确保“发现问题不出市,解决问题不隔天”。凡是被市督察组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或者被媒体曝光,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