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安排
一、整治范围
1.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化工、印染、造纸、印刷包装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企业;
2.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点);
3.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贮存、运输挥发性有机物的储罐、槽车;
4.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整治时间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工业企业
1.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必须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2016年10月底前制定企业污染防治整治提升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2016年底前按方案建设和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处理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空间或设备,未密闭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今年底前,列入整治范围的重点企业按照“泄漏监测与修复技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咨询机构完成一轮挥发性有机物排查与整治,其它企业2017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与整治,排查整治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具体名单由市环保局确定。2017年开始,挥发性有机物排查与整治内容列入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4.企业所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储罐必须安装气体回收装置或者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6.严格落实企业非正常工况下的申报、公示和说明制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油站(点)
1.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点)要安装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每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不少于一次。
(三)储油库和油罐车
1.储油库、油类及化学品装卸码头和油罐车须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和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须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时,必须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回收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气体。
3.油类(燃油、溶剂等)罐车、槽车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必须收集回收。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
1.加快和超额完成2016年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
2.加快淘汰公交黄标车、公用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3.工商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尾气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4.公安部门严肃查处黄标车驶入禁行区及车辆无环保合格证上路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2.开展加油站(点)突击检查。从10月8日开始,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对城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点)开展一轮全面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3.开展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排查整治。市环保局会同各区环保局对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油类和化学品储罐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对未按要求建设油气收集回收系统的固定顶罐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油类(燃油、溶剂等)罐车、槽车的排查整治,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运输车辆,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发放环保审验合格证,交通、公安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或者审验相关证照。
4.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第一次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对于第二次检查发现同类问题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治。
5.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迟缓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未提交整治报告的,一律计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