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27日,天津市出台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征收VOCs排污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排放量是试点行业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VOCs排污费以年为核算周期。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拒报或者谎报VOCs申报事项的,所在区环保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试点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