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法制建设。2016年5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突出了源头治理,强化了环境监管和处罚力度,为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实施《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统筹部署“十三五”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的工作目标。确定了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工业污染、煤烟型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社会生活污染治理,以及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8个方面24项重点工作任务。
开展省市联动“长吉平+1”四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为推动吉林省长春、吉林、四平、公主岭市四个中部城市群协同共治,强化省直部门支持和引导,2016年5月印发了《省市联动“长吉平+1”四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实施“1+6”治理模式。“1”就是一个总体目标,“6”就是在工业减排、刚性压煤、有效降尘、限行控车、整治油烟、治理秸秆等6个重点领域采取22项治理措施,集中发力,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实现“冬病夏治”,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使吉林省中部城市群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重点时段管理, 2016年5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在“十三五”期间,长春市、吉林市和四平市3个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3-5天,其他地级城市天气每年减少2-3天,到“十三五”末期,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的工作责任,提出了要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采取的应急管控措施。同时还在研究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规范,以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基层基础。编制了《吉林省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十年纲要》,开展了环境质量提升和生态环境建设两个重大课题研究,全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各项措施。一是推动环境督查由“督企”向“督政”转变,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督查。二是推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向环境管理的精细化转变,启动了以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建设。三是做好基层落实能力的提升和各项政策落实的具体衔接。省委政法委、省环保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基层强化环境执法效能、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基层健全完善环保机构和监管队伍创造了有利条件。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环保系统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基层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拓宽了渠道和路径。
全力推进各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140个重点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通过采取集中供热并网改造、煤改气、煤改电和煤改生物质燃料等方式,积极推动综合整治煤烟型污染,全省累计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2881台,改造供热管网3506公里。强化城市扬尘污染管控,检查督促施工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工地进行整改,提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率。强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全省累计淘汰营运黄标车22.4万辆。开展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状况调查,制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方案。全省城市建成区共有1345个加油站、11座储油库及786台油罐车安装了油气回收设施并稳定运行。大力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等收储运方式,加强秸秆包保监督禁烧,实施“五化”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空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