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环保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等。在赋予环境监管部门更大执法权力的同时,环保法也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环保法突破性地提出“按日计罚”等新的执法手段,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而且,法律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无疑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
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也是环保法的一大亮点。环保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此外,环保法还设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