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04年在陕西某大学就读纸浆造纸专业,2008年毕业后先后在多家纸浆公司工作,还在中国某上市公司工作过。一帆风顺的王某还打算2016年同女朋友结婚,没想到却因自己的一时冲动,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
2015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来到南宁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一个多月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而心怀不满,为此王某还找到公司领导理论。同年12月8日23时许,失意的王某与同事唱歌喝酒后,独自走回公司宿舍,在路过公司时顺道去到造纸车间查看生产状况,想到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在酒精的作用下,遂将一根“L型”不锈钢管扔到正在使用的造纸生产线上便转身离开。
第二天早上,王某得知自己闯了大祸,自己昨晚的行为导致公司生产线上的2张成型网和3条上成型箱刮水板毁坏,造成车间停产,损失数额巨大。面对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和法律责任,王某胆怯了,数次想坦白的他最终没有向公司道出实情。
直到2015年12月17日晚,公安民警出现在王某的面前,将王某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后,王某终于敞开心扉,向民警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公司设备的事实。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成型网和成型箱刮水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228302元。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出于泄愤的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