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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记者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获悉,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准入指导意见。正文如下:

  为规范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废纸造纸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

  (十二)《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71号);

  (十三)《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十四)《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9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造纸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造纸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造纸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一)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薄页纸、特种纸及纸板项目以及现有生产线的改造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上述纸种现有生产线的改造和薄叶纸、生活用纸、特种纸及纸板新上及改造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二)鼓励发展应用中高浓技术,高效废纸脱墨技术,低定量、高填料造纸技术,中性造纸技术等工艺技术。采用先进的纸机白水回收系统,白水回用应达到90%。

  (三)提倡采用宽门幅高速度、高效率低能耗、安全环保的造纸技术与装备。

  (四)严格执行国家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淘汰制度,淘汰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禁止进口淘汰落后的二手制浆造纸设备,鼓励使用高效、低耗的造纸设备。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造纸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造纸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及《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中规定的企业,应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则上造纸企业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对造纸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造纸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若建设自备锅炉,还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造纸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废纸造纸企业以及以商品浆为原料的造纸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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