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发。该方案将苏州市近阶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分为10条,共计49款、85项措施,并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承担任务单位涉及我市所有地方政府(管委会)及35个市相关部门。同时制定目标质量,要求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称《省方案》),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称《市方案》)。《市方案》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对江河湖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注重“安水、畅水、活水、清水、节水”导向,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同时,《市方案》强化考核问责,强调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市方案》把苏州市近阶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分成10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和加强组织实施等,因此,又被称为苏州水污染防治的“水十条”。
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苏州市的“水十条”涉及85项工作措施,充分体现苏州特色。其中,突出了苏州的先行军导向,提出在苏州市太湖流域开展城镇生活污染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地表水Ⅳ—Ⅴ类标准试点,在苏州市太湖流域率先开展水环境生态功能分区管理试点等创新性、示范性任务;一些具体工作措施结合苏州实际做了细化整合,突出工业、生活、农业、船舶污染防治等问题导向,增加了水生态功能分区试点、湿地保护、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