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核验工作范围
凡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核验,复印、影印、打印单位由各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年度核验工作。
核验工作时间
2016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在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此外,其他地区也在陆续展开年度核验,软包厂需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通知,及时进行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