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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印刷新闻 » 正文

关注广东港口镇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各印刷企业:

  根据中文广新通[2016]20号文精神《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镇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印刷企业繁荣发展,我站决定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2016年1月1日前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年度核验工作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请各印刷企业于3月20日将年审材料交到港口镇文体中心(图书馆)。(复印打印企业由镇区负责年度检验)。

  三、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请企业登陆广东省中山市印刷行业行政服务在线(网址:www.2971678.com)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打印装订];

  2、《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提交);

  5、《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两本(复印件。其中一本需法人领取);

  6、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一式两份;其他企业一式一份。

  为配合统计工作,总局抽样的印刷单位要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全国新闻出版统计新系统入口”,进入填报界面填写相关单位信息(登录密码与登录号相同),点击“打印回执”,凭生成回执进行年度核验。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二)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四)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五)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六)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按照年度核验工作程序,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在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遗失的,需在中山本地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凭公告和补办申请,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办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需先到新闻出版广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再进行年检。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咨询电话:88402555,联系人:梁泽民。

  特此通知。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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