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规定和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