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1)废水排放量≥300吨/日或氨氮(NH3-N)排放量≥4.5公斤/日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30公斤/日[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置)设施]、耗煤量≥300吨/月或二氧化硫(SO2)排放量≥3.6吨/月的排污单位及区控以上(含占全区污染负荷85%的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源;
(2)2015年第三季度排污收费企业;
(3)除(1)、(2)以外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企业,餐饮业、娱乐业(大中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场,汽车维修等行业。
申报时间
1、2015年度排污申报时段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企业申报自通告发布之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
申报程序
1、申报
在申报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萧山区环保局网站“最新通知”栏或“资料下载”栏下载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表格并认真填报(也可到排污申报QQ群下载),向环保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单位要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等。
2、环保部门审核
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环保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
(1)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a、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b、小型工业企业填报《小型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c、小型三产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d、畜禽养殖企业填报《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e、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还应填报《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f、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还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g、火电企业还应填报《浙江省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申报表》;
(2)2015年本单位水耗(含自来水和自备水)、能耗(煤、油、燃气、蒸汽等)、物耗的凭据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最新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最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5)相关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
(6)新申报单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复印件;
(7)纳管单位需提供纳管合同或证明复印件;
(8)危废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复印件。
申报登记地点
1、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单位到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
2、三产服务业到区环保局污控科办理;
3、除1、2以外的排污单位按区域管理范围到各环保所办理。
各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对排污申报工作的安排和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排污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明事宜,请及时向环保部门咨询。
凡未按期参加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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