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使用管理
■出版单位出版教辅材料必须符合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并印发相关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委、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遵照《办法》,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使用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办法》共14条,内容涉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评议、选用、价格、监督等方面。根据《办法》的解释,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就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要求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办法》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据了解,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