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行业中就包含我们的包装印刷行业。
根据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动缴纳VOCs排污费,对于申请过程及其中需要注意的部分您是否都了解了呢?
申请过程及提交材料
1.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下图),申报VOCs排放量。
2.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审查情况及其他注意事项
1. 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2.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会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3. 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后,将予以公告;
4. 如在定期专项稽查中发现申报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将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计算以及标准
1. 标准: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
2.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3.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