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在网上接到印刷名人佚事宣传单的订单业务,其设计、排版的宣传单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就擅自印刷制作4000份。虽然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此单利润仅有40元,违法经营额较小,但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最终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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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