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了整体框架。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临沂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火电、造纸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根据《方案》要求,我市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和DB37/664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其中,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火电和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县区环保(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于准予许可的,市环保局在5月底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同时,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按要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同时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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