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男子吴,被告是省内某著名连锁超市。
2015年8月28日,吴在某超市购买了某某高护膝SK3488一个,单价33元。这个护膝外包装上印有“即使在运动状态也能维持最佳状态,使人体筋肉得到最自然的保护”。当天,高还购买了某某充气颈枕一个。颈枕外包装上印着“充气颈枕,气阀设计,充气泄气方便,是在汽车、火车、飞机上的最佳伴侣”。
吴认为,他所购买商品的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对其构成了欺诈。吴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其所购商品货款62.6元;判决某超市支付他赔偿金500元。
对此,某超市认为,吴要求退还货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某超市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只有经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提出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应当退还货款。第二,某超市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因此某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应当先由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工商部门未予认定,就不构成虚假宣传,从而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某超市作为两个产品的销售者,没有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义务,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已经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吴货款62.6元;支付赔偿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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