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李某雄独资成立了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3月1日和2015年4月1日与泸州原池酒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此后,他利用私刻的“泸州原池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印章,编造泸州原池酒厂委托加工生产(销售)“泸代”牌系列白酒不存在的产品名称、产品外包装设计,编造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的产品名称和仿冒郎酒等知名白酒外包装,并冒用三公司的名义联系印刷厂、玻璃瓶厂印刷上述产品外包装、定制酒瓶等产品包材。
随后,李某雄购进食用酒精、基酒、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吩咐工人将原材料与水按照一定比例勾兑调配后灌装进百年老窖、盛某酒等共60个品种的白酒包装盒封装,通过糖酒交易会、上门推销等方式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李某雄制售的假酒总价值超过1206万元。
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定,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李某雄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