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由李某口述,孙某执笔,双方共同创作了《寻常百姓》一书,该书有两部分内容涉及郭某隐私。随后,该书由孙某联系印刷单位并出资,印刷单位办理书号并设计版本成书付印。后经法院查明,该书以“中国文联出版社”名义出版、发行,系冒用该出版社名义。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孙某在合著的《寻常百姓》一书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真实姓名等属于泄露、公布家庭隐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请求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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