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环监立字[2017]第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5日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通环监立字[2017]第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5日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显影液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通环监立字[2017]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5日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版废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排入下水管道,流入地表,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
通环监立字[2017]第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5日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6日询问调查认定,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车间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排大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北京中振源印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